信阳职业技术学院
工程项目验收、移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工程项目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工程验收程序,确保工程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维修等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的验收和移交工作。
本办法所称的移交,是指将已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项目,向学校相关管理或使用部门进行的资产、管理权及档案资料移交的过程。
第三条 工程项目验收应遵循以下原则:
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为依据,客观公正地进行验收。
程序规范、责任明确: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验收,明确各参与方的责任。
质量第一、安全至上:把工程质量和安全放在首位,确保工程符合设计要求和安全标准。
第二章 验收组织
第四条 根据工程项目规模,学校成立工程项目验收小组(以下简称“验收小组”),负责工程项目的验收工作。验收小组由学校工程项目管理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审计部门、财务部门、使用部门、校内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有关人员组成,必要时可邀请校外有关专家参加。
第五条 项目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由项目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验收;合同金额5万-50万(不含)的工程项目验收小组组长由工程项目管理部门负责人担任,负责组织验收工作。合同金额在50万(含)以上的工程项目验收小组组长由项目管理部门分管校领导担任,负责组织验收工作。
第六条 验收小组成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并熟悉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
第三章 验收程序
第七条 工程项目验收分为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第八条 初步验收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验收小组组织进行。初步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第九条 竣工验收由工程项目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验收小组组织进行。竣工验收合格后,工程项目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条 工程项目验收程序如下:
施工单位自检:施工单位完成工程施工后,应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方可申请验收。
监理单位审核(如有):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的工程进行审核,不合格的应督促施工单位整改,整改后经监理单位复核合格后方可申请验收。
初步验收:验收小组根据施工单位自检和监理单位审核情况,符合初步验收条件的,对工程进行初步验收,并形成初步验收报告。
整改:对初步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施工单位应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并经监理单位复查合格后方可申请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验收小组对整改后的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并形成竣工验收报告。
第四章 验收内容
第十一条 工程项目验收内容包括:
工程实体质量:包括工程结构、外观、使用功能等方面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
现场及周边情况:工程现场是否清理完毕,周边配套设施是否完好。
工程技术资料:包括工程设计文件、施工图纸、施工记录、材料合格证、检测报告等是否齐全、完整、真实。
第五章 验收标准
第十二条 工程项目验收标准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执行。
第十三条 对于没有国家标准的项目,可以参照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执行。
第六章 验收结果处理
第十四条 工程项目验收合格后,验收小组应形成验收报告,并由验收小组成员签字确认。
第十五条 工程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验收小组应提出整改意见,施工单位应按照整改意见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申请验收。
第十六条 工程项目验收合格后,管理部门应及时办理工程移交手续,并将工程资料归档保存。
第七章 移 交
第十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办理移交手续。工程建设项目未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不合格或未办理移交手续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八条 在竣工验收通过后,应及时填写《信阳职业技术学院建设工程项目移交表》《信阳职业技术学院建设工程项目移交资料清单》,竣工后一个月内完成移交手续的办理。
第十九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移交包括竣工后的工程移交和档案资料移交。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配套设施的管理权及国有资产登记等分别由相关管理部门接收。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校内其他类似项目,如无专门的管理办法,可暂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基建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信阳职业技术学院工程项目验收申请表
2.信阳职业技术学院工程项目初步验收报告
3.信阳职业技术学院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4.信阳职业技术学院工程项目验收整改通知书
5.信阳职业技术学院工程项目交接单